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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上 诉 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约定过私分中介费。
该判决书第三页第3行的事实认定部分所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曾居间促成原告的父亲向他人借款,承诺给被告中介费,原、被告约定私分该笔中介费”系事实认定错误。
(一)上诉人的父亲从未直接承诺过向被上诉人支付中介费,100万元借款的中介费3万元早已通过中间人白总支付给被上诉人。
(二)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约定过私分这笔100万元借款的中介费,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证据证明其曾与上诉人约定过私分中介费。
因此,该判决书第三页第16至18行,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曾促成上诉人父亲借款的事实为由,认定这笔15万元的转账记录系中介费是完全不符合事实、常理及逻辑的。
二、上诉人父亲100万元借款的中介费为3万元,并非15万元。
从常理和逻辑推断,上诉人的父亲100万元的借款,除了支付高额利息之外,中介费不可能有15万元那么高。
根据民间借贷的市场行情来看,中介费为3万元才是符合逻辑的。
并且,3万元中介费早已由上诉人的父亲直接支付给中间人白总,并且经确认已由白总转交被上诉人了。
? ?三、本案中15万元转账的款项性质系“借款”,并非所谓“中介费”。
(一)在上诉人所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反复向被上诉人催讨借款,被上诉人认可欠款事实,但是对还款保持消极态度。
如果该笔款项如原审法院所称,系中介费,那么聊天内容中所提及的词汇就不会是“还钱”,而是“分钱”了。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而非中介费。
(二)根据被上诉人自述(判决书第二页第9-11行):“当时约定中介费15万元,原、被告私下约定中介费原告收取5万元,被告收取10万元,故被告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不到20分钟,就转给原告5万元。
”如果被上诉人所说的系事实,那么上诉人就早已于2015年12月1日当天收到了属于自己部分的全额中介费,就不会存在后续要求被上诉人“还钱”的录音了。
那么按照常理及逻辑,在录音中:一方面,当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讨借款时,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争辩说中介费已经分给上诉人了,自己不需要再给他任何钱(在录音中,被上诉人从未否认过欠款事实);而另一方面,上诉人也不可能理直气壮地“独吞”该笔中介费,要求被上诉人“还钱”,被上诉人更不可能认可。
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将该笔款项性质认定为中介费系自相矛盾,完全不符合常理和逻辑。
综上所述,(2016)浙02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
故上诉人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此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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