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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存入全额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质押性质。但按照担保法律制度及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应当有两个生效条件,一是签订质押合同,二是质押物交付或登记。保证金划入银行保证金帐户应视为交付,但一般都不会就保证金存入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那么如何理解质押的效力? 银行承兑协议中,规定了保证金比例,是否可以理解成立了质押合同? 问题补充:保证金一定是现金,它是打入银行特定帐户的。经本人研究,保证金应当属于金钱质押性质,它的质押合同应当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中。 <票据法>本身并没有规定银票保证金,合同法上的保证金只是债权意义上的担保,而明显地汇票保证金是能对抗第三人的,而不只是对抗一般债权人,所以,汇票保证金应当是物权担保的性质。 综上,我认为一楼的回答是不正确的。 汇票保证金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承总汇票时,银行相关部门对商家所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 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5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 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80%。不过,保 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我认为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权利质押,他就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保证金,因此,不存在使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问题。 即使是属于质押性质的,但是〈担保法〉属于一般法,和其想比,规定汇票保证金的〈票据法〉只是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使规定有冲突也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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