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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聚会饮酒须有度、莫至遗憾后悔迟

发布日期:2023/10/14 阅读量:11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魏某志诉马某全等八人健康权纠纷案2015年5月11日下午7时许,原告魏某志受被告马某全邀请去他所办的农家乐二楼陪魏某理、海某宝等六人吃饭饮酒,席间原告魏某志与被告魏某理、海某宝三人共饮白酒一斤二两左右,其余三人未参与饮酒,在饮酒过程中魏某志遇到同在一楼包间饮酒的冯某,冯某便与魏某志、魏某理、海某宝三人对饮了少许白酒。

      当晚九时许二楼宴请结束后,原告魏某志又应被告冯某邀请前往一楼包间与在此饮酒的被告冯某、马某镇等五人饮酒,当晚十时许,一楼宴请结束,原告魏某志被马某康和马某爱送回家。

      当晚十一时许,原告魏某志在自家楼梯摔倒致重伤,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魏某志将马某全、冯某、魏某理等参与饮酒的八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八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50%,共计528214.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志受伤系在家中摔倒所致,与其饮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告系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加之饮酒期间八被告对原告无恶意劝酒、强制喝酒等行为,被告马某康在饮酒结束后又将原告送回家,故原告魏某志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马某全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在原告魏某志饮酒后未尽到作为宴请组织者和邀请者的照顾、劝阻义务,放任原告与他人继续饮酒,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冯某明知原告已在二楼宴请中饮酒,仍邀请原告到一楼继续饮酒,被告马某镇明知原告已经饮酒,作为一楼宴请的组织者,在原告到一楼继续饮酒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劝阻,被告冯某的邀请行为和被告马某镇的放任行为共同导致原告再度饮酒,被告冯某、马某镇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其余被告在宴请过程中对原告魏某志无邀请饮酒、恶意劝酒等行为,亦不是宴请的组织者,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认定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6064.42元。

      法院酌定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魏某志经济损失40000元;由被告冯某、马某镇各赔偿原告魏某志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魏某志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同桌饮酒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因酒后受伤、死亡、病亡的案件在一些地方不时发生。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每逢亲友相聚,或节庆喜事,摆酒庆贺乃常情常理。

      酒桌上,传统观念中“吃好,喝好!”是一片热心一片好意。

      但因饮酒引发悲剧,却要负一定法律责任。

      由于体质、年龄等诸多差异,人的酒量各异,对酒的承受力也不同,大量饮酒后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也不尽相同,无论饮酒者酒量大小,大量、长期、持续饮酒均会降低饮酒者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加大意外发生的概率。

      世上无后悔药。

      奉劝大家,饮酒需有度,量力而行,不能强劝,同饮者负有照顾和保护义务。

      否则一旦酿成恶果,悔恨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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