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告“官”能见官成为新常态
——记北京平谷法院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15-01-31 09:2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杨树明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是一种普遍现象。然而,这一“常态”却在北京市平谷区发生了变化。
1月30日,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庭审中出现了这样一幕——院长“审”区长。
平谷区区长姜帆坐在被告席上。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平谷区法院院长祖鹏。这起行政案件是原告平谷区王辛庄镇大辛寨村民委员会诉平谷区政府,请求依法撤销其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姜帆说:“相信法庭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15分钟后,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以及原被告双方再次就座。审判长宣布,原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姜帆告诉记者,今天他是第二次坐在被告席上了,去年的一起行政案件,以区政府败诉而结案。他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胜败,都让我们更清楚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全区法治进程。”
祖鹏告诉记者:“院长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帮助我们审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司法和行政的互动打下良好的基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对于平谷区政府来说已有多次。2011年6月,时任平谷区长的张吉福(现任平谷区委书记)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主动要求出庭应诉一起行政案件,并积极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以往,政府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把自己从‘官’的位置上放下来,说到底是官本位的意识在作怪。”当时庭审结束后张吉福说:“我要带头上法庭,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并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然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己之责,更是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发力的一项系统工程。建设法治政府,法院推动,亦大有可为。
2011年,平谷法院就开始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平谷路径”。谋划之初,平谷法院确定了“政府主导、法院推进、司法行政互动”的工作思路。
“政府主导”主要是指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章制度;“法院推进”是指法院从推进依法行政的角度,健全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保障措施;“司法行政互动”是指政府和法院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互通、强化考核。
祖鹏告诉记者,在具体操作中,平谷法院着重走好“四步棋”。第一步,深入调研,掌握一手资料;第二步,发送司法建议,推进机制建立;第三步,争取区委、人大支持;第四步,座谈研讨,建立可行性办法。
平谷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此逐步建立。平谷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提示》,平谷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了制度依据。
平谷法院助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善作善成。如今平谷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0%以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2013年收案数同比下降40.2%,2014年收案数同比下降24.1%。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现在,平谷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1月16日,平谷法院已向区政府发送了今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尽快修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内涵,修订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完善相应保障措施,使行政审判切实成为争议化解、官民和谐的重要平台。
东风好作阳和使,逢草逢花报发生。随着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的施行,相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会成为新常态,市长、区(县)长、乡(镇)长出庭应诉也将不再成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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