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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应在一审开庭前或法庭调查中提出

发布日期:2024/2/10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行政机关多次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期限延期申请,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同意拆迁延期批复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者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即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内容或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关?键?词】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批准 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审查 开庭审理前 法庭调查中【基本案情】中北岳森公司(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向昌平区住建委(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昌平区住建委审核,中北岳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昌平区住建委在当日即向中北岳森公司颁发了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中北岳森公司在马连店地区实施拆迁项目予以核准,并规定了拆迁期限为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

      中北岳森公司在拆迁期限到期前,分别在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1日和2013年5月31日、2013年11月29日,共计4次向昌平区住建委申请拆迁期限延期,昌平区住建委均批准了拆迁期限延期申请。

      该拆迁项目经过四次延期,分别为:2012年12月20日、2013年6月19日、2013年12月18日和2014年6月17日,在拆迁范围内昌平区住建委对延期事宜予以公告。

      王X强位于马连店村(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房屋在该项目拆迁范围之内,王X强认为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第一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和第三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过诉讼,两审法院均认定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拆迁期限延期批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X强的诉讼请求。

      王X强以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第四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第四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

      【争议焦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能否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对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否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X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中北岳森公司毁坏上诉人王X强房屋的情况、拆迁堵路的事实、因为堵路殴打村民的事实、违法占地进行旧村改造的行为均未查明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昌平区住建委玩忽职守、包庇被上诉人中北岳森公司事实。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被上诉人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第四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

      被上诉人昌平区住建委辩称:其作出的第四次拆迁期限延期批复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王X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中北岳森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X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由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请求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其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行政相对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

      其中,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理由包括行政相对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虽然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但是行政机关从未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是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以住建委做出的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批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依上文分析,因拆迁期限延期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该批复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行政相对人不知道或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该批复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住建委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时,可以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或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住建委作出的批复依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适用法律】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3.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同时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九条,内容修改为: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再一次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适用的第八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行政一审判决书?行政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王X强诉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行政批准案?【案例信息】【中?法?码】行政法·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批准·审批权行使?(A0402011)【案????号】?(2014)一中行终字第6314号【案????由】?拆迁/行政批准【判决日期】?2014年07月28日【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辑(总第10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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