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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办案超期,被判程序违法

发布日期:2023/12/13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4年1月7日19时左右,因为广场舞噪音问题,王某某酒后与栾某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其间王某某上前摔打胡某某的电动车并打了栾某某的左耳朵一拳,之后王某某到付某某的诊所内摔坏诊所办公桌上一个计算器。

      当天,安丘市公安局接到栾某某报案后立即立案,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当年2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书,安丘市公安局分别于2月27日、3月6日向王某某、栾某某送达这一鉴定意见书。

      2014年8月12日,安丘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12月19日,安丘市公安局向王某某送达该处罚决定书。

      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涉案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在这起案件中,安丘公安局于2014年1月7日受理,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2014年2月24日进行法医鉴定,2014年2月27日向王某某送达鉴定意见书,扣除鉴定的时间,安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已超过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王某某的处罚适当,并未增加王某某的额外负担、损害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如撤销该处罚决定有损行政法治秩序,因此判决确认安丘市公安局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程序轻微违法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这起案件是涉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应如何裁判的典型案例。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侯勇分析,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般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当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应根据行政行为实体结果的正当性、程序的独立价值、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程度、程序目的等因素予以综合裁量。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的判决既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又实质性解决了本案争议,同时还兼顾了行政效率原则,避免形成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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