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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政机关对符合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如行政机关未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在此期间内,行政机关无权作出扣押现金的决定。
行政机关已扣押现金的,应将现金返还给行政相对人。
【关 键 词】行政 质量监督 行政强制 登记保存 证据 决定 程序 违法 扣押【基本案情】2006年6月25日,X部门向质监局(江苏省东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姜X违法装运液化气,质监局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姜X运送石油液化气的罐车进行检查。
经查,运送石油液化气的苏Mc1056汽车罐车驾驶员丁X无汽车准驾证、押运员姜X无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质监局遂于同日作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封存)决定书》,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进行异地登记(封存),期限为1个月。
该登记(封存)决定书同时规定,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7月31日,质监局将登记(封存)的液化气罐车放行。
2006年9月29日和9月31日,质监局以“无准驾证及押运员证驾驶液化气槽车”的同一理由,分别暂扣姜X人民币3 000元和2 000元,并出具了《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姜X以质监局登记(封存)液化气罐车系违法扣押其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扣押人民币5 000元无法律依据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质监局扣押5 000元人民币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返还被扣押的5 000元。
质监局辩称:姜X运送石油液化气的汽车罐车驾驶员无汽车准驾证,其行为违反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质监局对汽车罐车采取登记封存措施依法向姜X送达了登记封存决定书,姜X不服登记封存决定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质监局在对姜X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姜X自愿缴纳了5 000元作为处理本案暂扣款,不属于独立行政行为或独立的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不能独立提起诉讼,故质监局登记封存行为合法,法院应裁定驳回姜X的起诉。
【争议焦点】行政机关对符合登记保存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未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内,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扣押现金的决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前,经法院协调,质监局将暂扣款返还给姜X,姜X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姜X撤回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质监局对姜X液化石油气罐车登记(封存)决定,适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没有到具体的条、款,应当认为决定书适用规范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程序规定》,对符合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质监局于2006年6月25日作出登记(封存)决定,并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直到7月31日才将液化气罐车放行,质监局登记(封存)的程序违法;质监局在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暂扣姜X5 000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撤诉申请书 行政一审裁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姜X诉江苏省东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行政法·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即时强制·对财产的强制·扣押 (A05020402029)【案 ? ?号】 (2007)东行初字第0021号【案 ? ?由】 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06期(总第545期)收录【检 索 码】 A09291+2++JSYCDT0307C【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原 ? ?告】 姜X【被 ? ?告】 江苏省东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行政裁定书》原告:姜X 。
被告:江苏省东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6月25日,X部门向被告江苏省东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举报原告姜X违法装运液化气。
被告质监局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告姜X运送石油液化气的罐车进行检查。
经查,运送石油液化气的苏Mc1056汽车罐车驾驶员丁X无汽车准驾证、押运员原告姜X无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被告质监局遂于同日作出质技监封字「2006]第5806号《质量技术监督登记(封存)决定书》,以原告姜X及享达燃气公司(原告姜X系享达燃气公司的业主)“购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均无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和押运证、涉嫌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未引用条款),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进行异地登记(封存),期限为1个月。
该登记(封存)决定书同时规定,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7月31日被告将登记(封存)的液化气罐车放行。
2006年9月29日和9月31日,被告东台市质监局以“无准驾证及押运员证驾驶液化气槽车”的同一理由,分别暂扣原告姜X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并出具了编号为0000025441和0000025449李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2007年3月10日,原告姜X以被告东台市质监局登记(封存)液化气罐车系违法扣押原告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扣押人民币5000元无法律依据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扣押5000元人民币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返还被扣押的5000元。
原告诉称,被告以原告无押运员证、运送液化气的罐车驾驶员无汽车准驾证为由,将原告的车辆扣押,并向原告收取5000元现金,其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被告辩称,原告运送石油液化气的汽车罐车驾驶员无汽车准驾证,作为押运员的原告无汽车罐车押运员证,其行为违反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汽车罐车采取登记封存的行为是合法的;被告对汽车罐车采取登记封存措施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登记封存决定书,该决定书作出和送达的时间均为2006年6月25日,并明确告知起诉期限为3个月,原告不服登记封存决定在2007年3月10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在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原告缴纳了5000元作为处理本案的暂扣款,且系其自愿行为。
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
更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不能独立提起诉讼;被告的登记封存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于2006年6月25日作出的登记(封存)决定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原告于2007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但被告干2006年9月29日和9月31日分别做出暂扣原告3000元和2000元人民币的强制措施,原告于2007年3月10日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被告在没有作,向原告收取5000元人民币暂扣款,其行为不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属于无权限的越权行为,据此,被告向原告收取5000元暂扣款的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前,经法院协调,被告东台市质监局将暂扣款返还给原告,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此,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50元由被告东台市质监局负担。
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向原被告送达准予撤诉裁定书的同时,及时向被告东台市质监局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在司法建议中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被告对原告液化石油气罐车登记(封存)决定,适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没有到具体的条、款,应当认为决定书适用规范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程序规定》,对符合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
被告于2006年6月25日作出登记(封存)决定,并未在7日内作,直到7月31日才将液化气罐车放行,被告登记(封存)的程序违法;被告在没有依法作,暂扣原告5000元无法律规范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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