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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3/10/21 阅读量:1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六:史某某、黄某某诉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某、黄某某在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上新街丁字路口摆摊贩卖水果,被告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城建监察大队于2014年5月13日将二原告的水果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并责令二原告次日到被告单位接受处理。

      次日,原告史某某到被告单位,但不接受处罚。

      后被告未解除扣押亦未将所扣押水果作变卖处理,致使被扣水果全部损毁。

      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扣押违法,赔偿因此所受损失12343元,退还被扣相关物品。

      【裁判结果】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7日就行政赔偿之诉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扣押原告史某某、黄某某相关物品:铁架竹床1张、焊铁架1个、电子称1台、计算器1个、胶煤1袋、水果袋2袋(共80把)、暖水壶1个、胶凳子2个、板椅1把、香蕉刀1把、大白工具框2个、大蓝黑水果筐8个(已于2014年11月27日下午全部返还)。

      二、被告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史某某、黄某某损失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陕西省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不宜保存的财物,应当及时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扣押的水果属于生鲜物品,由于被告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水果全部损毁,造成了原告损失扩大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基于被告因未及时对所扣押水果作变卖处理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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