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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两高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暨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25/1/16 阅读量: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版司法解释有十二处重大变动,为深入解析这些变动,加强从事环境资源业务律师的交流和培训学习,提高律师的环境资源业务水平,2023年11月11日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能源专委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变化要点暨企业环境合规制度重点”讲座会议在广州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常州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城镇化建设业务委员会联合主办,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协办。会议就十二个专项问题进行探讨,效果良好。专题研讨会后,环资能源专委会第四次工作会议在广州分所召开,会议总结了前期工作情况,制定了后续工作方案,与会人员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方案。

盈科广州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勇儒律师担任本次大会主持人。陈律师对拨冗参加本次会议的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长江有才先生,高级工程师李丽女士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协会副秘书长李鸿涛先生表示热烈欢迎。

会议伊始,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杜芹律师代表盈科,向共同组织、支持本次论坛活动的浙江省律协、江苏省律协、深圳市律协、杭州市律协的各环境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和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这些单位的参会领导们以及现场和在线参加的各位嘉宾、律师同仁、各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杜芹律师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企盼此次活动能够汇聚理论与实务智慧,充分彰显盈科律师在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领域的使命与担当。

主旨分享环节,来自浙江、江苏、上海、辽宁、广东五省的15位资深专家,分别解读了新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变化要点,提示、点拨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的重点。

《变化一:调整可不起诉、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一级律师、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秀凤律师将此次变化调整归纳总结为以下三点:1.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郝律师结合自身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经验,总结了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条件,包括: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涉案企业自愿申请;犯罪造成的损害已弥补等。郝律师指出企业合规计划中所列的整改措施、预警机制等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要落实到位,确保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同时,郝律师呼吁各位律师同行在从事传统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理念。

《变化二:新增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入罪情形》


深圳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邵卫国律师从出台背景、具体规定、理解与适用三个方面作出解读。邵律师结合相关行政处罚案例,对于此次新增变化的原因提出了三点看法:1.出于工艺或者安全需要,排放通道合法设置;2.紧急情况的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3.难以监管,且危害极大。邵律师提出,由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人属于行政犯,司法实务中要特别注行刑衔接的问题。

《变化三:调整和新增二年三次入罪情形》


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沈晓刚律师详细说明了该条款在四次司法解释中的演变,并从两次行政处罚类别、实施机关,三次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二年三次”的起止时间,相关案例四个方面作出解读。沈律师指出,调整后所述“此类行为”较之调整前所述“前列行为”,涵盖范围更广,条款中所述前两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不仅仅局限于环保部门,也包括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最后,沈律师从中华传统文化、行为习惯、我国法律渊源的角度对司法解释中的时间概念提出了独到见解。

《变化四:新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入罪情形》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秦文宇律师深入解读了本次司法解释修订的新增情形,溯源我国行政排污许可管理职能。秦律师详细介绍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三种类别:登记管理、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以及有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法律规定。最后,秦律师强调,不管是重点排污单位还是新增的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必须要进行监测,否则将上升到刑事犯罪。

点评环节


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韩旗对上述四个变化的分析解读表示肯定,韩主任认为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变化五:明确从事环评编制、环境监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主体范围》


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环境资源法硕士张玉宇律师详细解读了本次司法解释条文,分析了环评文件的定义,介绍了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归纳总结了常见的弄虚作假情形,包括:1.环评文件抄袭;2.关键内容遗漏;3.数据结论错误;4.其他造假情形。同时,张律师对环境监测的四种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列举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主要情形。

《变化六:新增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入罪情形》


深圳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汤鹏律师指出,碳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而数据真实是碳市场的基石。汤律师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强调该罪名针对的行为主体为中介组织而非排放单位。同时,汤律师介绍了MRV制度并提出了其当前面临的几点挑战,包括:排放数据不准确、核算机构监督不到位、核查人员专业水平不足。汤律师结合经典案例和自身亲办案例分析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后,汤律师明确碳市场的建设对实现国家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机构的合规问题是企业环保合规中的新兴问题,应当是环境法律师重点研究的对象。

《变化七:删除减少污染物运行费用入罪情形,新增违法所得项入罪情形》


南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洁琼律师详细对比了前后两次司法解释,对删除减少污染物运行费用入罪情形的原因做出了解释,从定罪、量刑、追缴三个方面分析了违法所得在污染环境罪中的功能。陈律师结合自身亲办案例对“违法所得是否应包含消极违法收入”,“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以及“是否所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收入都是违法所得”这些实务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

《变化八:调整有毒物质的定义》


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黎征武律师结合环境科学知识与法学理论分析了司法解释调整有毒物质定义的原因,阐述了其背后的科学原理和法律逻辑,并分享了亲办案例。黎律师以重金属为例,从环境科学角度分析了仅以排放污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检出限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不合理性。同时,黎律师指出,目前司法解释中相关定义仍未明确,争议尚未实际解决,企业仍然存在很大的刑事风险。最后,黎律师针对现行司法解释提出了修订建议。

点评环节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秘书长李鸿涛表示,第四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对定罪和处罚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环境污染的责任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两高司法解释的修订紧跟时事,更加符合目前环境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变化九:调整部分3-7年法定刑项入罪条件》


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唐霞律师详细说明了本次调整的背景、内容,重点分析了针对森林毁坏、疏散、转移群众以及致人中毒的三种情况。最后,唐律师表示,通过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能够感受到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律师也要进一步深入钻研环境法相关业务,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变化十:新增和调整涉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江河湖泊入罪条件和法定刑》


广东秉甲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晓东律师对比了历年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了相关行政规定与典型案例。黄律师详细分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法,提出不论是指控还是为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环境犯罪辩护,均应及时审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调整的情况,避免先入为主。同时,黄律师还分享了国家重点江河、湖泊,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识别方法,并提到新司法解释切实贯彻了刑法修改精神、加大了处罚力度。

《变化十一:调整涉基本农田等用地入罪条件和法定刑》


广东省耕地保护协会监事长余婉吟律师从制定背景及历史沿革、修改土地内容的变化及意义、案例和其他土地相关法律热点四个方面作出解读。余律师对相关法律条文中 “永久性破坏”、“功能性破坏”等专有名词作出详细解释。同时,余律师具体介绍了耕地破坏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并分享了相关经典案例。余律师提到,本次司法解释修订是结合了司法审判经验,综合、全面考虑的结果,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变化十二:删除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入罪情形及定义》


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咨询专家章利兵律师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定义作出详细解释。章律师结合经典案例对于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入罪情形的原因提出三点看法,包括:1.与其他入罪情形存在交叉、重合或包容关系;2.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缺乏界定标准,适用困难;3.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最后,章律师提出,辩护律师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推动生态损害赔偿的鉴定。

点评环节


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高级工程师、顾问李丽表示要重点关注我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划分,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并提到,企业污染减排要参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全面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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