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解答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若干

发布日期:2024/12/1 阅读量: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妥善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执行异议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如下:
1.案外执行异议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和给付请求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提出与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权属确认或者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裁定相关请求是否支持。 ,是否排除执行应在具体判断中明确。案外人提出的其他与不予执行的民事权益无直接关系的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2、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期间终止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答: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人债权实现等原因,执行程序终止。原告不撤诉的,依法驳回诉讼。
3。案外人以优先受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以拥有执行标的物担保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考虑到法律优先权只影响支付顺序,对于不排除执行的事项,一般应通知案外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或分配计划异议程序解决。
4。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起异议执行诉讼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存在未到期房屋租赁关系为由,请求以租赁权为由排除执行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依据:
(一)承租人对执行法院判决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对拒绝租赁权的设立或者延续有异议,并请求阻止占有转移的以享有被执行房屋租赁权为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承租人在被执行房屋被扣押前,被执行人应当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并实际占用、使用。合法的,应当支持;
(三)承租人以被执行财产设立抵押前,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并实际合法占用、使用的,应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理解和运用第28条?
答: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扣押房产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二)案外人在房产被扣押前已实际占有该房产的;
(3)案外方 已支付全部价款。案外人应当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确认。案外人声称支付的金额为大额现金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支付事实原则上不予认定。
(四)案外人无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案外人向出卖人提出过户登记请求,或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过户登记申请材料,或者因其他合理、客观原因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不是由于案外方以外的原因。”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理解和运用第二十九条?
答:买受人对以被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登记的商品房执行提出异议的,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符合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查封房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且房屋面积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三)案外人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或者支付的价款接近50%,剩余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7。案外当事人以房屋抵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协议,抵偿债务并实际合法占有被执行财产,且不存在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以房屋清偿债务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实质审查。还应关注案件是否涉及消费者权益、弱势群体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等因素,评估用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综合审查判断。
若案外人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工程款已逾期偿还期限的,案外人不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对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签订合法有效的财产债务清偿协议并据此主张相应对价,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会予以支持。
八、案外当事人以执行标的共有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共享股份能够明确区分且标的物可以分割的,案外人可以请求排除相应股份的执行。执行标的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将导致价值重大损失的,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执行标的物实现后分割价款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实现权利。
9。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执行提出异议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主张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享有民事权益,请求排除执行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支持:满足:
(1))扣押前,境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外人在扣押前已支付相应价款;
(3)扣押前,外人已实际占有该财产,使用该动产。
10。案外当事人以与被执行人存在机动车辆、船舶挂靠业务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主张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业务关系,请求排除执行的,案件具体处理:
(一)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是向案外人资金购买,并以被执行人名义经营的。能够确认案外人为实际权利人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用被执行人资金购买机动车辆、船舶并移交案外人进行关联经营的,不予支持。
11。案外人称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误汇,提起诉讼反对执行。怎么处理呢?
答:关于货币资金权利的归属,一般根据资金占有的表观状况,推定现金持有人、银行账户登记人为权利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误汇为由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该货币资金已通过专户、专户、封存资金等方式指定,足以证明产权处于所有权分离状态和占有,货币应根据权利的真实归属来确定。基金的实际权利人。
12。案外人以隐名股东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股权股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案外人以匿名股东身份主张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的,可以参照本条规定。
13。当事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仅针对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未主张执行标的物实质性权益排除执行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诉讼,并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0第五条的规定,通过实施异议审查程序予以解决。               来源:山东高法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