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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平诉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发布日期:2024/11/11 阅读量: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胡子平诉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 作者:admin  点击:250次 发布时间:2016-06-13 13:09

  • 胡子平诉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9日,原告胡子平以在白云路颐园小区颐欣里13栋1单元103号自家商铺门口,被李仲达等三人打伤为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接警处置,对当事人胡子平、李仲达、连晓峰以及证人苏力进行了询问,当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调处治安纠纷登记表》载明“双方一致达成协议,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12年9月21日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给原告胡子平,原告胡子平自行就医,并自行到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及后期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9月24日出具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IC鉴定第399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胡子平伤情为轻微伤;(2012)IC鉴定第39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期治疗费为人民币两千元。2012年10月8日,原告胡子平向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提出对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给出案件结论并终结案件。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足够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为由,至今未对该治安案件作出结论,原告胡子平诉到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自接案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按法定程序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终结案件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成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终结案件;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负有对治安案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出了应当不予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并告知作为“被侵害人”的本案原告胡子平,而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至今未对报警人本案原告胡子平给出治安案件最终处理结论,符合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原告胡子平关于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胡子平要求公安机关限期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一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被告行政不作为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作出违法性确认,还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考量履行可能性及必要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职责是一种法律授权性的职责。本案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接到被侵害人报案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及时调查,固然是最基本的必须的作为方式,但案件的结果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也同样重要。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以终结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为”义务,应当延续到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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