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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06 . 专家学者无客观依据的确定性意见,应为不实言论

发布日期:2023/5/20 阅读量:2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专家学者在无客观依据情况下,通过媒体发表确定性意见,构成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2009年,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某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称制药公司某产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达3.1%……至少你要做一个长期毒性试验”。

      此后多家媒体转播或转载。

      随后,制药公司股票“因媒体报道需澄清”停牌。

      庭审中,制药公司提供了毒性试验证据,李某自认其参与专项课题试验对象为大鼠和犬,不包括临床试验;李某与他人联合署名发表的论文中载明有关诉争制药公司产品不良反应临床报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7%。

      ,法院认为:①专家学者较一般民众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适合性及言论影响度有更为清醒认识和把握,应更为审慎、严谨。

      专家学者在无客观依据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认定为不实言论。

      本案中,李某对制药公司产品不良反应发生率及是否进行毒性试验相关言论缺乏客观性。

      ②李某对相关媒体栏目功能、报道来源及涉诉报道事实的背景清楚,李某言论内容明确,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涉诉报道播出前后其公开、有效表示过不同意发表,后该报道及其文字内容被其他新闻媒体转播或转载,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开、有效表示过不同意转播或转载。

      故综合新闻传媒功能与目的、涉诉报道背景、李某在涉诉报道中言论内容的明确性、与李某利害关系性及事前、事中、事后李某相关行为,李某对其提供新闻材料可能会被发表,是能预见或应预见的,故李某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系本案适格主体。

      ③李某作为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报道中公开发表不实言论,能预见或应预见其言论对制药公司及其产品将产生较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害,而在报道播出前后李某未公开、有效表示过不同意发表或转播、转载,致使侵权言论广泛传播,李某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制药公司权益侵犯。

      ④李某本身影响力和相关报道媒体受众范围,必然会造成制药公司社会信誉降低这一损害事实,而李某侵权行为与制药公司社会信誉降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制药公司3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专家学者在无客观依据情况下,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确定性意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某制药公司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见《天力士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豆艳、刘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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