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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受理法院以及申请时间

发布日期:2023/5/3 阅读量:23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可以在起诉(仲裁)之前申请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可以在起诉(仲裁)受理之后申请财产保全,由受理法院处理。

      ,3.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4.第二审法院裁定对第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实施。

      ,5.再审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6.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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