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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一: 手机被开通“心灵鸡汤” 市民怒打“五元”官司

发布日期:2023/9/5 阅读量: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因为5元话费市民袁某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东海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袁某5元。

      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概要  袁某诉称,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无故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并扣费5元。

      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前往移动营业厅取消了该项业务。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收费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涉嫌服务欺诈。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被告对于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并扣费5元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系统、技术等原因无法查到有关证据。

      且导致原告开通手机报的可能性有多种,不能证明是被告无故为原告开通该项服务。

      被告认为,其在经营服务中无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被告无故为原告手机号码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增加了原告话费支出,影响了原告手机正常使用。

      被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该项业务资费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手机报,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故被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庭审中,被告已就此次纠纷当庭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显然,袁某不是为着这5元钱与移动公司打官司,更是为讨一个说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就是社会生活运行的规和矩。

      袁某之所以为着区区5元前敢以一个市民的身份,向移动公司“叫板”,就是有法律这个武器给他撑腰。

      袁某这5元官司,让我们看到实现法治的群众基础在不断加强。

      今天袁某能为5元钱打官司,明天赵某、钱某也会为5元、50元打官司、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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