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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审判方面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3/8/23 阅读量:1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 例5操作工车间内被机器卡断手指 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  朱某某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经审查认定,朱某某系浙江人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工种为操作工。

      2012年7月25日下午3时50分许,朱某某在公司操作车间玩耍时,将右手指伸进模轮上的一个螺丝孔内带动模轮旋转,导致右手食指被机器卡断。

      朱某某的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2年9月28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系玩耍致伤的事实缺少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调查取证的行为违反程序。

      被诉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只有在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作出前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而是在行政决定引发争议后再补充调查取证,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往往导致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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