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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013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6月黄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因其超过仲裁时效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黄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之后双方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截止。
黄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定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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