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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8/1 阅读量: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摘要:外国人MR.W具有外国专家证,并持有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010年9月,MR.W、某机械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由公司聘用MR.W担任总工程师。

      MR.W、某机械公司一致确认于2014年7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均认为是对方首先提出。

      MR.W于2014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9月13日自2014年6月30日的薪酬及利息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同日作出决定,认为MR.W提供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后MR.W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机械公司给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判:MR.W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与某机械公司建立有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原、某机械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合法有效。

      故对MR.W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原、某机械公司一致确认于2014年7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均认为是对方首先提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R.W先行提出,故应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MR.W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MR.W要求支付赔偿金依法不能支持。

      故判决某机械公司给付MR.W工资人民币及利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不需要再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外国人就业许可手续,即可取得在中国境内合法劳动者资格。

      持有上述两证的外国专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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