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案例】节假日加班没加班费 员工无证据部分胜诉

发布日期:2023/7/16 阅读量: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职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其月工资为5100元。

      陈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并离职,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该日。

      2014年2月17日陈某就其与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资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请。

      庭审中,陈某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告知陈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研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

      同时告知科研公司应当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科研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律评析】  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员工应注意保留证据  加班工资的争议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必须是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也就是双休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平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以倒休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三,如果劳动者执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就超过法定工时部分按照延时加班的标准主张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权要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着其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单位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来源: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湖南私人顾问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sirenguwen)提供邵阳市私人顾问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