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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3/12/20 阅读量: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五: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张大伟、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基本情况】原告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张大伟,男,1985年7月出生,住乐陵市汽修厂家属院。

      被告张某,女,1997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张大伟、张某系亲兄妹,二被告的父亲张胜华、母亲齐文英均在原告单位工作直至退休,但对二被告母亲齐文英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原告从1990年开始没有继续缴纳。

      二被告的母亲退休前自行缴纳了应当由原告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部分及滞纳金。

      2008年,张胜华去世,因其死亡时女儿张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4月开始,原告每月向被告张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80元,但原告从2013年6月开始停止发放补助费。

      2012年,二被告的母亲齐文英死亡。

      2013年7月5日,二被告依法向乐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偿还被告母亲齐文英生前补交的、应由原告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应当由原告向张某发放的生活补助费。

      乐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二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返还二被告的母亲齐文英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及滞纳金、抚恤金;被告张某的遗属补助按相关标准执行。

      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决议,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仲裁机构认定的劳动争议事实清楚,对仲裁结果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为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职工去世后,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可依法领取遗属补助。

      但是,本案中的原告没有为其职工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在二被告的父亲去世后,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持续向未成年被告发放依法应当享受的遗属补助费,从而侵犯了原告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乐陵市仲裁委员会、乐陵市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判决由原告偿还二被告的母亲齐文英代替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继续发放遗属补助等,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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