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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成员资格|出嫁女|外甥女案情简介:2010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按每位村民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发放。
赵某等人因系母亲外嫁女所生孩子(母亲及孩子户口未迁出),张某等人因上大学户口暂时迁出不符合分配标准致诉。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
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权利,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
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案例索引:山西宁武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1/7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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