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消费者权益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裁判汇编十

发布日期:2023/11/18 阅读量:7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十、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标签:违约责任|约定义务|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2009年7月4日,滕某某与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某某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

      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 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

      协议签订后,滕某某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

      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

      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某某于2010年6月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二)法院观点本案中,滕某某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某某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

      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滕爽预付辅导费5000元。

       (三)实务要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

      


湖南私人顾问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sirenguwen)提供邵阳市私人顾问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