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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六:韩某某、侯某某诉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发布日期:2023/11/13 阅读量: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侯某喜(韩某芳之夫、侯某晨之父)系青天河风景管理局的职工。

      侯某喜因在单位连续加班多日,于2013年9月20日凌晨1点多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出现了大量带血呕吐物,遂向单位报告了病情,并采取了用药措施暂时稳定了病情。

      韩某芳在接到单位领班班长电话后,于次日上山并于当日下午带侯某喜回家,到村里的诊所做进一步治疗。

      9月21日凌晨2点半,侯某喜病情突然恶化,家属立即拨打120并叫来村里医生急救,村医及120救护人员赶到时发现侯某喜已死亡。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解放区法院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喜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予认定,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适用这一条款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对突发疾病后抢救方式如何认定的问题,把抢救方式只局限于送医院这一种情形上,而对经过具有一定专业救护技能的合法医疗诊所的救治行为不予认定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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