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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十六)开除职工缺依据,程序不当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3/6/5 阅读量:2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高某在蚌埠市一家宾馆做服务工作,2006年7月她因生育享受产假在家休息。

      2007年1月25日,高某产假期满,宾馆多次电话催促其到单位上班,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1月29日,宾馆以无故旷工为由,对高某作出严重警告的处分。

      因高某一再表示愿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宾馆未将该处罚通知单送达高某。

      同年 12月23日,宾馆又作出开除高某的决定。

      高某收到决定书后,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

      宾馆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无充足的证据证明高某无故旷工的事实,且其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也未报有关部门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宾馆作出的开除高某的决定。

      (周瑞平 汪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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