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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鑫在宣威市某子弟学校上小学五年级。
2007年6月1日上午课间,同校六年级的晓畅与晓阳相互追逐嬉戏,奔跑的晓阳不慎将正在玩耍的晓鑫撞倒,致晓鑫受伤。
晓鑫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右肱骨上段闭合性骨折。
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经法庭认定,事故造成晓鑫经济损失 82280.60元。
事后,两小肇事者的家长认为晓鑫的伤属于意外,自己的孩子无过错,拒绝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校方则表示,老师发现晓鑫的伤情后,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并积极组织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也拒绝晓鑫家长的索赔。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对学生并非负有监护责任,而是过失责任,即学校行为存在过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该案中,未成年学生课间追逐嬉戏属正常的娱乐活动,晓阳、晓畅的玩耍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晓鑫被撞倒受伤属偶然和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学校同样不存在管理的疏忽和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中晓鑫与晓阳、晓畅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判令晓鑫、晓阳和晓畅各承担晓鑫损失的三分之一民事责任。
所谓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一审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两小肇事者与原告晓鑫的家长各自承担晓鑫的医药费等费用的三分之一,即2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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