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是怎样启动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
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由此可见,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另一种是医患双方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第一,移交鉴定的前提不仅需要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第14条: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o)第二,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以前。第三,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第二,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有关规定: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期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鉴定的医学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这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方面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双方愿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②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资料、实物等;③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综上,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可以参考上述两种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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