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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照相却将单反摔坏 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3/5/28 阅读量:10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好心帮照相却将单反摔坏 损失谁来承担,案情回顾:,2014年6月份江某同一伙朋友前去湖南省长沙市游玩。

      在岳麓山拍照留念时将一佳能单反相机递给一个路过的游客谢某,让其帮忙拍照,谢某欣然答应。

      谢某手捧相机按快门之际,单反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摔坏在地上。

      江某游玩兴致瞬间全无,就来到谢某跟前要求其赔偿损失。

      然而谢某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帮江某拍照,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亦非自己故意为之,不应当赔偿江某的损失。

      江某与谢某争执不下,江某就将谢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相机摔坏的损失。

      ,诵盈点睛:,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1、违反注意义务 当事人应担责,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

      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该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条件加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预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故特定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双方均未尽到义务 应按比例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江某将相机交于谢某之手时也未提醒谢某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拍照时应双手以正确的手势拿稳相机、相机带应套在脖子上等来确保相机不会从手中滑落。

      谢某出于好心为江某拍照留念之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相机的安全。

      谢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拍照时相机有从手中滑落、摔坏的可能性。

      然而其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江某相机的安全,致使相机摔坏,导致江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江某和谢某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理应对相机摔坏造成损害承担损失。

      至于江某与谢某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本案中江某的注意义务较谢某大,江某承担损失的60%,谢某承担损失的40%较为合理。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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