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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
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虽然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
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
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领域。
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经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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