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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高法发布八大刑事赔偿典型案例1

发布日期:2024/1/16 阅读量: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 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 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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