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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人格侮辱|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某某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
结账时,汪某某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
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
汪某某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
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某某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
汪某某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
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某某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某某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某某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
汪某某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
20日上午,汪某某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
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
汪某某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
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某某下跪要求还其清白。
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某某。
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某某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某某的道歉信,并向汪某某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 (二)法院观点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汉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某某的名誉。
对汪某某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三)实务要点 ?现实中所发生的很多商家随意对消费者进行搜身、言语侮辱等行为,都直接违反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规定。
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这类行为在很长时间内被纵容。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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