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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11/1 阅读量:7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4 . 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悼念权|错领尸体|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2010年,医院住院的谢某父亲在公园活动期间身亡,被周某错认为自己父亲而火化。

      法院认为:①医院对病员住院期间走失逾一夜情况未及时发现、掌握并告知病员家属,未能积极有效寻找,在病员家属寻找过程中亦未积极有效协助,未准确掌握病员住院情况,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谢某寻找亲人的思路和方向,使谢某丧失了亲人遗体被他人火化前进行认领、瞻仰的最后时机,侵害了谢某等人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周某认领遗体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寻求其他方法进一步加以确认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对个人判断过于自信,错领他人遗体,对造成谢某丧失最后瞻仰亲人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③谢某作为近亲属,在父亲年迈且身体不佳住院治疗情况下,应尽可能在医院进行看护、扶助,在父亲失踪期间失于照看,丧失了及时、主动发现、知晓父亲外出、死亡和认领遗体时机,对其未能最后瞻仰亲人遗体事实应承担一定责任。

      ④医院和周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竞合系发生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二者责任应依其过错程度分别确定。

      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所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医院、周某分别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000元,分别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500元、2000元。

      实务要点: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四川金堂法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706号“谢某等诉某医院人格权纠纷案”,见《谢某等诉金堂仁爱医院、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错领并擅自处置死者遗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张顺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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