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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李某应韦某(在某证券公司工作)协助其完成存款业绩的请求,将1000万元存入某市支行。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韦某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并实际支付。
李某在该支行开设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故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4个月后,当李某到该支行打算取出这笔钱时,发现账户内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该支行查询,发现曾某等仿冒其提供《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李某遂将该支行起诉,请求立即返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被告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二审判决:被告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获赔超出448万余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被告支行。
【律师解读】
一、李某对其名下涉案借记卡内1000万元资金的丢失,是否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
首先,李某向诈骗分子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根据《结算通借记卡开某申请表》客户须知第1条规定,“客户应牢记并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密、印,账号、电子证书等重要个人资料……客户如将密、印、账号、电子证书提供他人使用或泄露本人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李某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被诈骗,不能将此过错归责于银行,应由李某自己承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责任。
此外,李某确认因未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在案发四个月后才发现涉案账户内存款全部被转走。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有一定过错。
二、被告支行在1000万元资金丢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保证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义务。但被告支行在交易流程中却未经审核相关资料便自动执行指令,无疑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明显违法。《商业银行法》《储存存款条例》赋予了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故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在新型的交易流程中也应保障储户的交易安全,在创新业务的同时亦应强化其审核流程,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储户资金安全。
本案中,李某从未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但李某银行账户在五天内聚集转账200笔流入同一账户时,该支行沒有监管到异常现象,从未告知李某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也从未对李某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的义务。该支行未就案涉账户出现的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
因此该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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