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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股东查阅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9/7 阅读量:1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2002年2月23日,缙云县某水电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该公司向徐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股权证一本。

      该股权证记载股东姓名为陈某,股份份额为总股份0.5%(普通股);且在说明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证只做股东身份证明。

      2016年3月14日,徐某以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发放过红利并拒绝其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由请求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其复制、查阅。

      法院判决缙云县某水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内向陈某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点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陈某持有缙云县某水电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股权证,该证明确记载原告陈某为公司股东,其应当享有公司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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