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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知识产权方面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8/26 阅读量:1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4.迪斯奎德商标公司诉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407号】【入选理由】在商业活动中,一些不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广告等方式对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这种行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

      但在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在虚假宣传仅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却未对提起诉讼的竞争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二审法院从有效制止不正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前提下,即使被诉行为未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原告也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非留待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充分彰显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应发挥的主导作用。

      【基本案情】迪斯奎德商标公司(DSQUARED2TM S.A.,以下简称迪斯奎德公司)系服装类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国内经销商在我国境内进行服装销售。

      迪斯奎德公司认为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尔布拉斯公司)和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DSQUARED”和“DSQUARED2”侵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构成虚假宣传,遂于2012年2月1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迪斯奎德公司既未证明“DSQUARED”、“DSQUARED2”构成其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未证明其系比尔布拉斯、诺和公司所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涉案相关虚假宣传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和处理。

      遂于2013年9月16日判决:驳回迪斯奎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迪斯奎德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比尔布拉斯公司、诺和公司对“DSQUARED”、“DSQUARED2”两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迪斯奎德公司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害。

      但就虚假宣传行为而言,只要诉讼双方系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且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内容,或者虽陈述的内容真实,但使人产生模糊判断和误解的,人民法院即可在民事诉讼中对虚假宣传作出认定。

      现比尔布拉斯公司、诺和公司将从网络上下载的欧美明星图片作为其产品宣传册的内容,并将多家与其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时尚杂志列为其合作媒体,以此进行品牌推广,有悖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但由于迪斯奎德公司未能证明其因此遭受直接损害,故对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遂于2014年10月13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比尔布拉斯公司、诺和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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