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5/17 阅读量:2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用人单位按照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一)基本案情,梁某于2009年3月应聘到某运输公司担任砼车驾驶员,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梁某从事生产操作内容、工时制、工资待遇、工作保障等予以约定,该合同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了释明。

      2014年12月2日,该运输公司根据7车送货票上载明的原驾驶员为陈某,手写变更为梁某的情况,作出了《关于对梁某等人的处罚通报》,以“砼车驾驶员梁某等人私自买卖运砼车数”为由,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并报工会同意,对梁某等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2014年12月9日,梁某等人在该通报上签字确认已收到通报。

      随后,梁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运输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等请求。

      该委在查明事实后,作出驳回梁某仲裁请求的裁决。

      梁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运输公司提供工会制定了公司相关制度,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每月的安全学习中对驾驶员进行了培训,且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

      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对梁某进行管理的依据。

      公司提出梁某等人私自买卖运砼车数,并提交了相关送货票予以证明。

      运输公司根据该公司《关于加强砼车驾驶员有效工作量管理的规定》的明文规定,按照合法程序解除与梁某等人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梁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将一直存续。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也可根据情况行使自主经营权和对职工的管理权。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向劳动者予以了公示告知,则其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之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运输公司根据砼车系大型工程车辆,其道路行驶事关公共安全,其驾驶员责任重大。

      运输公司基于驾驶员工作量核算、安全等考虑,制定《员工奖惩条例》、《员工安全奖惩办法》、《关于加强砼车驾驶员有效工作量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系通过公司工会依法制定并公示,且在员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时,依法定程序处理,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制定或完善涉及劳动关系的股只知道时,应加强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冰面因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影响企业对劳动者的正常管理。

      同时,在依法、依规章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过程中,注重依照法定程序,避免因欠缺程序要件,导致本为合理、有理的管理变为于法无据的管理。

      


湖南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