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典型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3/5/16 阅读量:3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基本案情,2012年4月12日,杨某应聘成都某商贸公司行政文员职务。

      之后,双方于4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等进行了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

      2013年年4月,杨某经医院确认怀孕并有先兆流产迹象。

      随后,杨某向公司递交《请假条》以请病假,请假期限30日。

      公司对此予以批准。

      病假到期后,杨某继续到公司上班。

      期间,杨某以保胎为由,先后两次请假,假期分别为l0日、3日。

      ,2014年8月,杨某临近生产,经成都妇幼保健医院检查,医生建议休息。

      杨某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病情证明及请假条,单位对其请病假的要求未予准许。

      2014年10月,公司以杨某请假未获准许,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向杨某作出关于旷工的处理通知,对杨某未经贵司准许不到岗的行为作旷工处理,并终止劳动合同。

      之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2000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而本案中,商贸公司在明知杨某怀孕这—事实且杨某提交了相关病情证明的情况下,不仅不准其休假,相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

      应当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杨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商贸公司向杨某支付病假工资、产假及哺乳期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共计12433元。

      ,(三)典型意义,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为女职工的“三期”)”中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有特殊保护,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在“三期”内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

      同时,女职工在“三期”的工资应全额发放,不得以怀孕为由停职、停薪,但可以调换岗位。

      作为例外情况,如果女职工“三期”内确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确保属“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女职工也应当加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良好运转,其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必须有章可循。

      下面为大家收集了人力资源部工作每一环节的工作流程图,从员工进入-退出公司轨迹,招聘流程,绩效管理考核以及评估,薪酬操作流程,福利-社保,奖惩,岗位调整,人才储备,培训,劳动合同等都有了一个清晰的梳理,建议大家收藏或分享给圈内好友,时不时能对照理一理自己手头的工作。

      


湖南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