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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案例5、非法用工出资人应承担部分用工责任

发布日期:2023/5/15 阅读量:2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08年2月进入合肥市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该幼儿看护点因不具备办证条件,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无资质办园,于2014年6月底自行停止办学。

      张某某离职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该看护点发生争议。

      因该看护点无资质,遂以该看护点负责人唐某某及该看护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看护点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该看护点是无资质办学的幼儿园,并非法律规定适格的用人单位,鉴于张某某已经付出劳动,且该看护点已自行终止办学,唐某某作为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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