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4/14 阅读量:23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并未提出,并且在用人单位提供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行为表明其同意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金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贸易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4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金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错误,深圳市某某贸易部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法院判决】,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金某与深圳市某某贸易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已经符合与深圳市某某贸易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在与深圳市某某贸易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本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并未提出,并且在深圳市某某贸易部提供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行为表明其同意与深圳市某某贸易部继续保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且金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某某贸易部存在强迫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二审判决关于双方系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并无不当。

      金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5年7月20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某的再审请求。

      ,【实务评析】,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往往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双方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故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手段让劳动者签订的,并以此为由主张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此提醒大家,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是劳动者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弃这一权利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予以签字,签字后再反悔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签字之前应当先想好,而不能签字后再反悔。

      因此,关于是否是强迫,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实际上难以查清,只能推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湖南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