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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具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于(化名),女,1952年出生。2010年4月,她被介绍到被告A食品公司工作时,已经58岁了。在工作期间,她的工资是按岗位支付的,上下班时间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被驳回仲裁申请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与A食品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他在被告的办公室工作,他也只能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工人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第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考察劳动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管理和安排工作。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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