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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中的争议问题

发布日期:2024/10/14 阅读量: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显得漫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比较高。特别是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了降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维权的成本,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还没有与之完全配套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分歧,作为一名基层劳动人事律师,现总结如下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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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的表述问题

对于不涉及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书一般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一裁终局的案件,显然是不能这样表述的,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十四八条的规定,应当表述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可能比较多,有的请求可能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范畴,而有的请求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对于这种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一并进行审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行裁决。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常会将简单案件进行综合表述,并不分类标注终局裁决,导致劳动双方的诉累增加。

二、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同时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如何处理?

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不服是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而用人单位却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审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抗辩。因为劳动者既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证明仲裁裁决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是否撤销。当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作出了裁判后,中级人民法院再裁定终结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诉讼;当劳动者起诉后又撤销,导致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中级人民法院再恢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诉讼的审理。

四、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先起诉后又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先申请执行后又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终局裁决的生效时间规定不准确而产生的。所谓的终局裁决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因为调解仲裁法赋予了劳动者起诉的权利,应当说劳动者在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谓的终局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劳动者在十五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局裁决也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却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规定是不准确的。一方面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又赋予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所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规定裁决书自劳动者逾期不起诉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就行了。当前如果出现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先起诉后又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先申请执行后又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因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裁决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

五、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所谓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为了吞并、抵销本诉,而针对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由于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撤销而不能提起诉讼,那么在劳动者提起诉讼后,用人单位也不能提起反诉。否则就相当于赋予了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也会带来后续问题不好处理。比如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提起反诉,这时反诉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难题。而《劳动仲裁法》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起诉权,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用人单位能否提起反诉及对不服判决能否上诉,《劳动仲裁法》却无相关规定,给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带来困境。

六、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其理由如下: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法律限制的是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调解仲裁法主要是规范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程序法,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审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权利的规定。调解仲裁法设置一裁终局这样一个制度主要是为了节约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既然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不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对劳动者来讲已显得不那么重要,况且人民法院作出一个什么样的裁判也不清楚,赋予用人单位上诉权应当是更恰当一些。

也有人曾提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分情形来决定是否允许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也就是一审判决的金额仍然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用人单位不能上诉;反之则允许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我们认为这样规定仍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劳动者不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显然是无法用金额来区分的。况且作出这样的限制也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复杂、时间较长,一直是“一裁两审’制度饱受争议的原因。特别是用人单位明知道需要承担责任,却恶意进行诉讼、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劳动仲裁法》有关“一裁终局”的制度仅有三条简单规定,远不能满足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要使《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和功能,期待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附调解仲裁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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