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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

发布日期:2024/10/13 阅读量: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代表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河南XXXXXX律师事务所收到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委托,指定我为河南省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陈XXXXXX和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双方证据和质证,并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我司代理人出具以下意见:
1、申请人申请的丧葬费补贴过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一)丧葬补助费为协调地区上一年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7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丧葬费55997元(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函[2018]38号)),丧葬费应为27999元。
2.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外包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将本次劳务承包给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乔XXXXXX是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与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无关,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3。即使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与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河南XXXXXX中介服务有限公司XXXXXX工伤赔偿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的过错,乔XXXXXX在工作中受伤,需要联系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乔XXXXXX在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工作原因造成。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请求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和河南XXXXXX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乔XXXXXX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应依法驳回。中国XXXXXX销售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仲裁请求。
上述陈述意见请仲裁庭在审议时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50条第八条 权利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非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按月付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四)对在岗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五)对于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以下的罚款。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倍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劳务派遣单位。其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用工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每名派遣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事故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方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受用人单位聘用的,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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