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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胡某声称,他于2018年3月1日加入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某食品公司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胡某以股东身份进入该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声称签署的劳动合同系其利用职务便利签订的。他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担任一家食品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协议。因此,胡某与某家食品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财产收益权和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股东之间协商出任公司管理职务,也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常见形式。从选任角度看,股东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担任公司高管,不存在与公司约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从风险负担来看,胡某持有食品公司股份并参与运营管理。 ,应承担经营风险,不应因公司未盈利而主张公司应受劳动法保护,以便将风险回报转化为普通工人的固定劳动报酬。
因此,不能单纯从股东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决策等外部特征来判断股东与用人单位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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