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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收取当事人财物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4/9/29 阅读量:1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收取当事人财物怎么处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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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2)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3)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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