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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区别,我国现行

发布日期:2024/9/27 阅读量:9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工伤又叫公伤、工伤。工人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受伤。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日常工作和企业行政部门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的人员都是受伤的。我国目前关于工伤和普通人身伤害的规定有哪些?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国现行工伤以及普通人身损害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被害人遭受人身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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