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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收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响,在主营业务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压缩成本的方式减少支出,试图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这其中又以裁撤员工的方式最为多见,并因此产生了诸多矛盾。众所周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付劳动者赔偿金,但这其中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公司未设立成功即解散,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究其本质,该问题核心在于在公司设立筹备期间,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观点1: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成立的。也就是说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前的筹备阶段,是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此时劳动者与未成立的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此时与设立人(投资人)构成雇佣关系。此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显然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观点2:属于
在公司设立前,劳动者因设立公司而从事相应的劳动,且受到筹备组(发起人)的约束及管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劳动者与公司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予以追认的或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由此可知,虽然公司未成立,但成立仅是形式要件,应当通过探究立法者立法本意,并着眼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因当认定此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同第1种观点,即在公司筹备阶段,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与非自然人发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使发起人为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来看,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类似正在筹建中的、尚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却是与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样充分保障的。因此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在此种情形下并不存在立法方面的漏洞,在劳动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亦无再去类推适用必须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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