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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4/7/31 阅读量:1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按照本条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三级3万元十、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 (三)在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费用;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助费和每月残疾补助费;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抚恤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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