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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赔偿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4/7/14 阅读量:1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规定,宁波市工伤赔偿工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工伤期间原工资按照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职工所受的工伤。计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2、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费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本人工资计算的伤残津贴,按工资计算。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关系终止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被计算。 4、按照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基金对经认定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工伤职工支付的日常护理费用。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因工受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日常护理的,日常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等级缴纳: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标准分别为协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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