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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学生与学校和工作单位签订了协议在工作单位实习,学生于加班期间且没有带教师傅陪同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受伤,因工作单位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学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学校对学生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分担 损害赔偿,【基本案情】,李帅帅系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学生。
李帅帅因实习与工商学校和富士公司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帅帅到富士公司实习一年,即2013年7月至次年6月,实习期间,李帅帅每月可从富士公司获得实习津贴一千八百元至两千元,加班及因其他超过规定时间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岗位的工作与公司职工待遇相同;公司为实习生安排岗前培训并安排到符合国家规定且对青少年健康无影响的工作,有师傅对实习工作指导评价,对有安全风险的岗位提供有劳动保护措施并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等内容。
,同年11月,李帅帅在公司加班,操控机器时不慎被及其截断右手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指。
李帅帅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伤残鉴定,李帅帅后遗右手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与富士公司和工商学校无法达成协议,遂李帅帅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各项费用共计22.6144万元。
富士公司事发后为李帅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日用品费、李帅帅家属住宿费及支付的现金共计七万余元。
,【争议焦点】,学生与学校和工作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在加班期间于工作场所受伤。
在此情况下,应否由工作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因无法证明被告工商学校对事故有过错责任,因此不支持原告李帅帅要求学校赔偿责任的主张。
责任分担比例由被告富士公司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原告李帅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富士公司赔偿原告李帅帅经济损失七万零五百二十九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李帅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人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工作,加班未安排师傅陪同,被告工商学校与富士公司均有责任;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应为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误工费应按本人实习期的实际所得每月三千元计算,本人的住院期间应算在误工期内。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本人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富士公司辩称:被上诉方工商学校对上诉人李帅帅负有安保义务且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李帅帅作为实习生上班时间不固定,事发当天上诉人李帅帅是自愿加班且带教师傅周六不上班,上诉人李帅帅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富士公司已经对其进行过岗前培训,也发放了劳动手套,事后也积极救治,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李帅帅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户籍性质计算,误工费也应当按照实习补贴1,800元/月计算。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方工商学校辩称:本方强调实习单位不得在学生实习期间安排加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富士公司赔偿上诉人李帅帅经济损失十四万八千三百八十七元,被上诉人工商学校赔偿上诉人李帅帅经济损失五万六千七百八十一元。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可知,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而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是工伤,应属侵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作为实习人员在工作单位实习,工作单位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对实习生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学生在工作场所中受伤,工作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学生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又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在工作单位实习,对学生同样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责任,故对学生致伤学校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生与学校和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在工作单位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对学生所在工作场所工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岗前培训及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安保措施。
学生在工作单位中加班期间受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同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故学生在周六加班期间,没有带教师傅陪同下,在工作场所致伤,故工作单位对学生所从事的工作负有赔偿责任;而学校对在校学生工作期间的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学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学校仍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工作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而学校对损害赔偿承担次要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
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学生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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