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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 向高管支付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的限制 。

发布日期:2023/1/27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本案中,何某以陶商中企科技公司不按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

      但何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应当以何某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还是受到“封顶”的限制呢?,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由于何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佛山市2014年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何某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因此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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