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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未及时举报,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日期:2023/1/26 阅读量:3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陆某是东城区某KTV的经理,2016年3月的一天,其在包厢走廊内巡视时发现某包厢内有十余名年轻人行为异常,推开门后其发现有多名人员正在用冰壶吸食毒品,但其并未阻止,而是只说了句“注意点儿,别被发现了”,后便离开。

      当晚,正值辖区派出所民警清查娱乐场所,发现该包厢内聚众吸食毒品,于是将吸毒人员抓获,并在现场起获了吸食剩余的少量冰毒及吸毒工具。

      后其中的12人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 KTV经理陆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本案中,陆某作为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举报和阻止的法律义务,当其发现有聚众吸毒的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而不是对这种违法行为持默认、放任的态度,其放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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