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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3/8/21 阅读量:2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六】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要承担张某自200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

      2011年12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

      2012年1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160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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